意昂2娱乐關於落實“三重一大”決策製度的實施辦法 (華委字〔2016〕42號)
發布人:網站管理員  發布時間🏋️‍♀️:2016-06-30   動態瀏覽次數:30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學校領導班子的決策行為,防範決策風險,提高科學民主決策水平,推動學校科學發展,按照意昂2平台關於凡屬重大決策、重要人事安排🤑、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以下簡稱“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作出決定和《意昂2平台紀委、教育部、監察部關於加強高等學校反腐倡廉建設的意見》(教監〔2008〕15號)的要求🐽🧒🏼,根據《關於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製的實施意見》(中辦發〔2014〕55號)和《教育部關於進一步推進直屬高校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製度的意見》(教監〔2011〕7號)文件精神🙎,就加強學校貫徹執行“三重一大”決策製度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必須堅持科學民主決策原則。學校建立健全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凡“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經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堅持民主集中製原則,防止個人或少數人專斷。要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完善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集體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製。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黨內法規和有關政策,保證決策的科學民主。

第二章  “三重一大”決策事項的主要內容

    第三條  “三重一大”決策製度🤙🏽,是指凡屬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作出決定的製度。
    第四條  重大決策事項,是指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全局和廣大師生員工切身利益,依據有關規定應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主要內容包括👩‍⚖️:
  (一)學校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重要會議👩🏻‍🦰、文件精神和重要決定的重大措施♣︎;
  (二)學校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校園文化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工作的重要決定;
  (三)學校的辦學方向、辦學理念🤌、學校定位與辦學指導思想;
  (四)學校發展戰略及規劃的製訂、調整,包括學科與人才隊伍建設、校園建設、學校事業發展、專業設置和調整、招生等規劃以及年度工作計劃👩🏻‍⚖️、相關政策等;
  (五)學校專業建設、教學改革、思想品德教育、學籍管理和學生工作中重大問題的討論🕵🏽‍♀️🔡;
  (六)學校基本管理製度和重要規章製度、涉及學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製訂;
  (七)學校黨政機構和學院(系)、校級科研機構的設置💣🧙🏻、變更、撤消🙎🏿‍♂️🐬;
  (八)學校涉及教職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獎勵、職稱職級評定等切身利益的重大舉措和關系學生權益的重要事項;
  (九)學校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情況的審定和預算執行與決算審計;
  (十)學校重要資產的處置🥃、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校產管理的重大事項;
  (十一)學校領導班子自身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幹部隊伍建設中的重大問題、相關政策;
  (十二)校內外重大合作辦學項目🖱;
  (十三)校級以上重大表彰,涉及校園安全穩定和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
  (十四)學校黨委領導職責規定的或需要由學校集體決策機構討論決定的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第五條  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是指學校中層及以上幹部的任免和需要報送上級機關審批的重要人事事項。主要包括💅🏻:
  (一)學校中層幹部(包括享受相應待遇的非領導職務人員)的任免🩲、黨紀政紀處分👇🏻;
  (二)學校全資、控股企業校方董事、監事及經理人選的確定;
  (三)校級後備幹部名單的確定;
  (四)校外重要機構任職人選的推薦🧚‍♂️👩🏿‍🏫;
  (五)上級黨代會代表♗,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候選人的推薦🎵;
  (六)學校學術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等涉及學校整體工作的各類委員會的負責人和成員的任免(或審定)👨‍🏫🆎;
  (七)其他重要幹部人事任免事項。
    第六條  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是指對學校規模條件、辦學質量等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設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國家各類重點建設項目;
  (二)國內國(境)外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重要項目👶,重大合資合作項目🐬;
  (三)重大基本建設項目和大額度基建修繕項目;
  (四)不動產購置、大宗物資及重要設備采購🤜🏿、購買服務等;
  (五)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貴重設備器材等資產的出租和轉讓👃🏼🗽;
  (六)學校大型慶典、紀念活動🧘;
  (七)其他需要學校集體討論決定的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第七條  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是指超過學校所規定的黨政領導人員有權調動、使用的資金限額的資金調動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年度預算內未列明具體項目且金額在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的項目方案及其支出需經黨委常委會研究決定,金額在200-500萬元(含200萬元)之間的項目方案及其支出需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200萬元以下的項目方案及支出由分管校領導與分管財務副校長商議後決定;
  (二)未列入年度預算的追加預算或預算外項目,金額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項目的支出需經黨委常委會研究決定🪰,金額在50-100萬元(含50萬元)項目的支出需經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50萬元以內項目的支出由分管校領導與分管財務副校長商議後確定⚫️;
  (三)捐贈者未明確用途且未列入學校預算用途的校捐贈資金或物件的使用👧🏻,價值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需經黨委常委會研究決定,價值在50-100萬元(含50萬元)的需經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50萬元以下的由分管校領導與分管財務副校長商議後決定;
  (四)超過教育部批復概算的10%(含10%)或200萬以上(含200萬元)工程項目的變更需經黨委常委會研究決定,超過教育部批復概算的5%(含5%)或100-200萬(含100萬元)工程項目的變更需經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五)金額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貸款、融資計劃需經黨委常委會研究決定,金額在50-100萬元(含50萬元)的貸款🐻‍❄️、融資計劃需經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六)其他需要學校集體研究決定的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第三章  集體決策機製和程序

    第八條  凡列入“三重一大”內容的事項👈🏿,在經過有關程序後,由學校集體決策機構討論決定。黨委全委會👂🏽、黨委常委會、校長辦公會為學校集體決策機構。集體決策的具體要求按照相關會議製度和議事規則執行(與本辦法有沖突的條款以本辦法為準)🍾。
    第九條  凡屬“三重一大”事項,在提交集體決策之前,要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進行深入細致的研究論證,廣泛聽取並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見。
  (一)與師生員工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在決策前,需提前交教代會審議或以其他形式聽取廣大師生員工的意見和建議;
  (二)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要事項,決策前應事先進行專家評估論證和技術、政策法律咨詢👎🏼,提交論證報告或立項報告🥔。重大學術事項決策前應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
  (三)學校中層幹部選拔任免,要嚴格按照《意昂2娱乐中層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實施細則》的規定,嚴格執行幹部任免的工作程序和幹部管理權限規定,在黨委研究決定前書面征求紀檢部門的意見;
  (四)其他“三重一大”事項🙇🏿,在決策前,有關職能部門要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製度規定的程序,深入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師生員工和專家的意見🤚🏼👧🏽,進行科學論證,必要時提交論證報告或立項報告等書面材料。有關專項工作事項,決策前應提交有關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審議🧑🏽‍🌾。
    第十條  學校紀檢監察部門主要負責人可列席黨委會、校長辦公會等重要會議👨‍👩‍👦,其他有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和黨代會代表、教代會代表、學生代表等可按有關規定,根據會議內容,列席有關會議。

第四章  集體決策機構的議事規則

    第十一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要認真貫徹民主集中製原則,充分聽取與會人員意見,確保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製度化。
  (一)“三重一大”事項應以正式會議形式集體研究決策,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會議決定。
  (二)會議決策“三重一大”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應到會人數參加才能舉行;不能出席會議的,事先可以對該次會議的議題發表意見。
  (三)會議要嚴格按照預定議題進行,會議決定的事項應按照學校有關會議製度和議事規則的規定程序提出🐠,議題應經學校黨委書記、校長審閱並充分溝通後🖋,方可提交會議研究決策🤷🏻‍♀️。除緊急情況外🛩,一般不能臨時增加或改變議題,不能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重大事項。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的♻,決定人應對決策負責,事後應及時報告並按程序予以追認。
  (四)會議在討論有關議題時,由分管領導或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匯報所提交的議題📀,成員都要充分發表意見⚖️、明確表態。主要負責人應當最後發表結論性意見。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項議決。
  (五)議決事項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出席會議的正式成員有表決權。表決事項以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半數為通過。
  對於討論事項意見分歧較大或有重大問題需要核實的,一般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研或論證後再作決策🦷。
  (六)參與“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向上級反映,但不得擅自改變或拒絕執行。對會議決定的事項如需變更、調整👩🏽‍💼,應根據決策程序進行復議。
    第十二條  復議。凡黨委全委會、黨委常委會🤷🏻‍♂️、校長辦公會作出的決策😈🫄🏿,如需再次上會復議🚰,必須有一人動議,並在會前征得半數以上應出席會議人員同意,否則不得復議。
    第十三條  實行“三重一大”決策回避製度😌。如有涉及本人或親屬利害關系,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決策的情形,參與決策或列席人員應回避。
    第十四條  會議決定的事項🧑🏻‍🦰,應明確落實實施的部門和責任人。
    第十五條  對尚未正式公布的決策事項和需要保密的會議內容,與會人員不得泄露,否則追究有關人員的泄密責任。
    第十六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情況,包括決策參與人✪🧲、決策事項、決策過程、決策結論等,要以會議意昂2🫶🏽、記錄🫃🏻、紀要、決定🚵🏿‍♂️、備忘錄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資料,並存檔備查。

第五章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實施

    第十七條  分工組織實施🛒。黨委全委會🙋🏼、黨委常委會📋🙇🏻‍♂️、校長辦公會決定的事項🔳,由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組織實施,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如需改變必須經過決定事項的會議批準🆘。
    第十八條  加強監督檢查。
  (一)除涉密事項外🪑,“三重一大”決策事項應按照上級有關黨務公開、校務公開等規定在適當範圍以適當的方式🧎,適時予以公開。
  (二)黨委全委會、黨委常委會👩🏿‍💼、校長辦公會決定的事項,由黨委辦公室🧔🏿‍♂️、校長辦公室分別負責督辦⚈,並及時將落實情況向校黨委書記、校長匯報。
  (三)教職工代表大會依照規定對學校的重大事項進行民主監督🤶🏻;教代會和全體教職工有權監督“三重一大”製度的貫徹落實情況,有權向各級黨組織和上級部門反映意見🐵。
  (四)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根據職責權限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報告🏊🏽,並提出糾正建議。
    第十九條  “三重一大”決策製度的執行情況,應當作為學校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考核的重要內容和學校領導班子成員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事項,列為民主生活會🍏、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  凡屬下列情況給國家📁、學校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政治影響的🤾‍♀️,將依法依紀分別追究班子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的責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製度決策程序,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的🤠📺;
  (二)未經集體討論決定而個人決策的📃;
  (三)未向領導集體提供真實情況而造成決策失誤的;
  (四)執行決策後發現可能造成損失,能夠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糾正的;
  (五)其他因違反本實施辦法而造成失誤的。
    第二十一條  責任追究主要依據本人職責範圍,明確集體責任𓀛、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主要領導責任,根據事實🎹、性質、情節應承擔的責任👫🏼,依法依紀追究。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學校各二級單位應參照本實施辦法製定本單位具體落實“三重一大”決策製度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意昂2娱乐關於落實“三重一大”決策製度的實施辦法》(華委字〔2012〕20號)同時廢止。
   

(華委字〔2016〕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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