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不能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規定,建議對婚喪嫁娶🎀、宴請的規模及收送禮金奠儀的金額製定明確標準🤳🏿,還建議執行時尊重少數民族民風民俗,不應“一刀切”💃。
中央紀委法規室:《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是對黨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違紀行為的處分規定。充分理解本條規定需要註意以下幾點🏄♂️🏊🏻♀️:
首先👨🎓,本條是在原《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一條基礎上修改而成的,將原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修改為“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重在強調,除利用職權以外,利用職務所形成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也是禁止的🎳,以體現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對原第二款未作修改💚。
其次😚,本條對黨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的三類違紀行為作出了處分規定。一是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此類行為無論是否大操大辦,也無論是否收送禮金,只要該婚喪喜慶事宜是黨員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操辦的🥲,如:使用管理服務對象的人力、物力♐️,並且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二是借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之機斂財的。其主要表現形式是行為人通過較大規模或者多次請客等形式,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收取較大數額禮金🚥。三是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如因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幹擾和妨礙正常的生產👨🏼💻、生活、工作、營業🤷🏿♀️、教學、科研🗜、交通秩序和其他正常秩序的,或者有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其他重大事故的🔢🤽,等等✦。
應當指出,禁止黨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或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並不是禁止傳統民俗。只要註意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形象🧑🏻🦽➡️,註意可能在群眾中造成的不良影響🤌,搞簡樸、正常的婚喪喜慶事宜,一樣體現傳統民俗。
(來源: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 2016-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