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落實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幹部的要求,建立科學規範的領導幹部選拔任用製度🥨🧏🏽♂️,形成有效管用、簡便易行、有利於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選人用人機製,建設一支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幹部隊伍,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和《意昂2娱乐章程》,結合我校實際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選拔任用中層領導幹部,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幹部原則;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原則🧘🏿🔝;
(三)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原則;
(四)註重實績、群眾公認原則🚶♀️➡️;
(五)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原則🟡;
(六)民主集中製原則🗄;
(七)依法辦事原則💜。
第三條 選拔任用中層領導幹部,必須圍繞學校的根本任務和中心工作,樹立正確的用人導向,全面👩🦳、歷史、辯證地評價幹部,註重幹部的全部工作和一貫表現。
應當註重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幹部🏊🏽♀️,合理使用各年齡段幹部。對基本素質好🚑、有發展潛力的年輕幹部,要盡早安排到重要崗位上培養鍛煉。
應當樹立註重基層的導向。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拔任用具有艱苦偏遠工作崗位鍛煉經歷的幹部。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選拔任用校管中層領導幹部✒️😿,包括:校機關部處、學院🖖🏽👯、分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直屬單位等正副職領導幹部🤵🏽♀️。
工會🎊、婦委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正副職的選拔任用🫎,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五條 在校黨委領導下,黨委組織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履行選拔任用中層領導幹部的職責,負責本細則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選拔任用條件
第六條 中層領導幹部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自覺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努力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經得起各種風浪考驗🎢。
(二)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忠誠黨的教育事業,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樹立正確的政績觀,在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工作中👧👩🦱,履職盡責、敢於擔當🧑💼,取得公認的工作實績。
(三)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求真務實🦵🏿🦹🏿,認真調查研究,能夠把黨的教育方針政策同學校實際相結合,卓有成效地開展工作,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反對形式主義👾👃🏽。
(四)有強烈的事業心和政治責任感,愛崗敬業,有奉獻精神和為群眾服務的意識🛜,能把主要精力投入管理工作,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
(五)堅持原則,敢抓敢管,依法辦事,清正廉潔,勤政為民,以身作則🧑🏼🏫,艱苦樸素,勤儉節約💻☺️,堅持黨的群眾路線,自覺接受黨組織和師生員工的批評和監督🩻,加強道德修養,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反對官僚主義🛑,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不正之風🚅🛹。
(六)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製,有民主作風、全局觀念,善於團結同誌,包括團結同自己有不同意見的同誌一道工作🕤。
第七條 提拔擔任學校中層領導職務的,應當具備下列基本資格:
(一)擔任中層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齡(研究生學歷人員可適當放寬)和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一般應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包括同一個部門不同崗位)任職的經歷或校外掛職的經歷🤰🏼🗂。
(二)專職管理幹部提任中層副職領導職務的🙌🏽,應為六級職員或任七級職員三年以上🧛🏼♂️🏃♀️;專職管理幹部提任中層正職領導職務的,應為五級職員或在中層副職崗位工作兩年以上。
(三)教學💝☦️、科研一線人員提任中層副職以上領導職務的🏊⚔️,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一般應有系主任、研究所所長🙋🏻、黨支部書記、中心主任等崗位的管理工作經歷或參加過學校安排的掛職鍛煉。
(四)應當經過校級及以上黨校或者組織部門認可的其他相關培訓機構的培訓。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後一年內完成培訓🏖。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提任中層黨務崗位的🧖🏿,必須具有三年以上黨齡。
提任工會👮🏼、婦委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職務的💩,應當符合工會、婦委會、共青團章程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 中層領導幹部應當逐級提拔。對德才素質好、發展潛力大🥮、群眾公認💻、實績突出的特別優秀的年輕幹部,或因工作需要的幹部,可以破格提拔🦣,但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在關鍵時刻或者承擔急難險重任務中經受住考驗、表現突出、作出重大貢獻🫃;在條件艱苦、環境復雜、基礎較差的地方工作實績突出;在其他崗位上盡職盡責,工作實績特別顯著。
破格提拔幹部必須從嚴掌握。任職試用期未滿或者提拔任職不滿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職年限上連續破格。不得越兩級提拔📽。
第三章 動 議
第九條 校黨委或黨委組織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根據工作需要和幹部隊伍建設實際,提出啟動中層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意見🔳。
第十條 黨委組織部門綜合有關方面建議和平時了解掌握的情況,作出分析研判🧏,就選拔任用的職位、條件🏧、範圍、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議🤸。
第十一條 初步建議向黨委書記🏸、校長匯報後,聽取分管校領導意見,並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醞釀,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薦
第十二條 選拔任用中層領導幹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推薦結果作為選拔任用的重要參考,在一年內有效。
第十三條 民主推薦由黨委組織部門負責,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召開推薦會🤼♀️,公布推薦職位、任職條件🤾🏽♀️、推薦範圍,提出有關要求,組織填寫推薦表;
(二)進行個別談話推薦🕛;
(三)對會議推薦和談話推薦情況進行綜合分析;
(四)向校黨委匯報推薦情況⏳。
第十四條 參加會議推薦的人員應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黨委組織部門根據相應職位的崗位職責、性質和工作要求🤦🏿,按照代表性🥳、知情度和相關性原則,合理確定參加會議推薦人員範圍👯。
(一)選任學院中層領導幹部𓀈,參加會議推薦人員範圍一般包括🩰:有關校領導,學院現任班子成員🧔♀️,分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委員☢️⬆️,部門工會主席,學院辦公室主任,黨務秘書,系所中心正副職,教工黨支部書記,區級以上“兩代表一委員”,民主黨派代表,全體具有副高級職稱以上的教職工等。
(二)選任校機關部處中層領導幹部,參加會議推薦人員範圍一般包括:分管校領導,部門全體工作人員🧮,部門所屬分黨委負責人,其他相關部門負責人,部分學院領導和教師代表等。
(三)選任直屬單位中層領導幹部🔴,參加會議推薦人員範圍一般包括👨🏼🌾:分管校領導,直屬單位全體負責人👏🏻、中級職稱及以上人員、七級及以上職員👊🏿,部門所屬分黨委負責人,學校相關部門負責人,部分學院領導和教師代表等。
選任中層正職領導幹部⏺,全體校領導班子成員應參加會議推薦。
談話推薦範圍參照前述範圍確定,可以適當調整。
第十五條 根據會議推薦、談話推薦情況和幹部隊伍建設需要🤞🏽,可以差額提出初步名單進行二次會議推薦,程序和參與人員參照本細則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執行。
第十六條 個人向黨組織推薦中層領導幹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並署名。所推薦人選經黨委組織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納入民主推薦範圍😨📉,缺乏民意基礎的,不得列入考察對象🙎🏻。
第五章 考 察
第十七條 確定考察對象,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幹部德才條件,將民主推薦與年度考核🏊🏼♂️、一貫表現和人崗相適等情況綜合考慮,充分醞釀,防止把推薦票等同於選舉票、簡單以推薦票取人。
確定考察對象,要充分聽取黨委常委意見。確定副職考察對象時,應通過一定方式征求所在單位正職意見。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一)群眾公認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結果中有被確定為基本稱職及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為的。
(四)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
(五)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影響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十九條 對確定的考察對象,由黨委組織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進行嚴格考察🫵。必須依據幹部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領導職務的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質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紀律👷🏽♀️🙎🏼、堅持原則、敢於擔當、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行為操守等方面的情況🧑🏽🍳。
註重考察工作實績,深入了解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崗位工作任務⟹,在重點工作、創新工作和長遠建設方面取得的實際成效,遇到重大事件時的表現等情況。
加強作風考察,深入了解為民服務、求真務實、勤勉敬業、奮發有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情況。
強化廉政情況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潔自律有關規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獨慎微,秉公用權🚴🏼♂️,清正廉潔🍮,不謀私利,嚴格要求親屬和下屬等情況🫦。
第二十條 考察擬任人選,應當保證充足的考察時間🧕,經過下列程序:
(一)組織考察組,製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根據考察對象的不同情況𓀇,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發布幹部考察預告;
(三)采取個別談話🤕、發放征求意見表、民主測評、實地走訪🎂、核查幹部檔案和工作資料🧓🏿☝🏼、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法,廣泛深入地了解情況,根據需要進行民意調查、專項調查🦸、延伸考察;
(四)綜合分析考察情況🩷,與考察對象的一貫表現進行比較🥩、相互印證,全面準確地對考察對象作出評價;
(五)形成書面考察材料🤷🏼♂️,包括德、能🔴🧔🏿、勤🙋🏻♀️、績、廉方面的主要表現和主要特長,主要缺點和不足,民主推薦、民主測評情況;
(六)黨委組織部門綜合考察情況,集體研究提出任用建議方案9️⃣,向黨委主要負責同誌報告🏸。
第二十一條 考察中層領導幹部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範圍一般為👷♂️:
(一)考察對象為學院的人員,考察範圍為:有關校領導,學院現任班子成員🧏🏻,分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委員😐,部門工會主席🧋,學院辦公室主任✹,黨務秘書,系所中心正職,教工黨支部書記,區級以上“兩代表一委員”,民主黨派代表,部分具有高級職稱的教職工代表🫧。
(二)考察對象為校機關部處和直屬單位的人員🕯📃,考察範圍為:分管校領導,部門具有中級職稱以上人員和七級以上職員,部門所屬分黨委負責人𓀆👳🏽♀️,其他相關部門負責人🦶,部分學院領導和教師代表等。
選任中層正職領導幹部,還需征求全體校領導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 考察擬任人選,應當書面征求校紀委意見,核實其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情況。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考察對象,應當委托審計處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計🥥🚴🏿。
第二十三條 實行幹部考察工作責任製。考察組由兩名以上具有較高思想政治素質、有豐富工作經驗並熟悉幹部工作的人員組成🌔。考察組必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深入細致,嚴守工作紀律,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並對考察材料負責。
第六章 討論決定
第二十四條 擬任人選在討論決定前,應當在不同的範圍內進行充分醞釀📤。
中層正職擬任人選,應書面征求全體黨委委員的意見🚗。非中共黨員擬任人選🤦🏼♂️,應當征求黨委統戰部門及其所在黨派🧏🏽、統戰團體主要負責人的意見。
對擬破格提拔的人選在討論決定前,必須報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越級提拔或者不經過民主推薦列為破格提拔人選的👨🏿🔧,應當在考察前報告,經批復同意後方可進行🖼🤽♂️。
第二十五條 選拔任用中層領導幹部,由校黨委常委會集體討論決定。
校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並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的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表意見。與會成員對任免事項,應當發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等明確意見。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
校黨委常委會有關幹部任免的決定😪,需要復議的,應當經黨委常委會超過半數成員同意後方可進行。
第二十六條 校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黨委組織部門負責人逐個介紹擬任人選的推薦、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況👨🎤,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選,應當說明破格的具體情形和理由;
(二)與會人員進行充分討論⚛️;
(三)進行表決,以黨委常委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
第二十七條 校紀委副書記👮♀️、黨委組織部部長、人事處處長等職務討論決定後要及時報上海市教衛工作黨委審批;工會、婦委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負責人討論決定後🦬,要按有關章程和規定及時報其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其它需要報上級審批或備案的幹部,根據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任 職
第二十八條 實行新提任中層領導幹部任職前公示製度💃🏻👨🎓。新提拔擔任學校中層領導幹部職務的🐓,在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後、下發任職意昂2前🦖,在全校範圍內進行公示。公示內容應當真實準確,便於監督🈶👨🦰,涉及破格提拔的🙏,還應當說明破格的具體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於五個工作日👟。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
第二十九條 實行新提任中層領導幹部任職試用期製度。非選舉產生的新提拔的中層幹部◼️🤷♂️,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間享受現職待遇🧜🏽👌。試用期滿後,經考核勝任現職的,正式任職,試用期計入任期時間;不勝任現職或個人選擇不再擔任現職的👘,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試任前職級安排工作🧍🏻♂️。
第三十條 實行任職談話製度。對決定任用的幹部,由校黨委指定專人同其談話,肯定成績,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註意的問題。
正職幹部一般由校黨委書記、校長或分管幹部工作的副書記談話;副職幹部由分管幹部工作的副書記或黨委組織部門負責人談話🚔。
第三十一條 任職發文👩🏼🍼。校黨委根據會議決定和公示情況發出任職決定。黨群類幹部黨委發文,黨委書記簽發;行政類幹部行政發文🙌🏻,校長署名、簽發🥕✂️。
第三十二條 黨委組織部門負責協調有關校領導宣布任免決定👨🏻🦱。宣布任免決定後🖐🏿🧜🏻♀️,幹部一般應在一周內到崗🌆,並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三條 中層領導幹部職務的任職時間🤐,按照下列時間計算:
(一)由校黨委常委會討論並票決通過的幹部,自校黨委常委會決定之日起計算🔒;
(二)經選舉產生的幹部👨👨👦👦,自當選之日起計算。
第八章 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
第三十四條 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是中層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開選拔面向社會進行,競爭上崗在校內進行👩🏻🦳。一般情況下,職位出現空缺且校內沒有合適人選的,特別是需要補充緊缺專業人才的,可以進行公開選拔🔗;職位出現空缺,校內符合資格條件人數較多且人選意見不易集中的⛺️,可以進行競爭上崗🗻。
第三十五條 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方案所設置的條件和資格,應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基本條件和基本資格,不得因人設置資格條件🤲🏿。資格條件突破規定的,應當事先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同意。
第三十六條 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工作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進行🧔🏻♀️,由黨委組織部門組織實施,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發布公告💇🏽♀️,公布職位、資格條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參加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的應當經所在單位同意;
(三)采取適當方式進行能力和素質測試、測評👩🏼,比選擇優(競爭上崗也可以先進行民主推薦);
(四)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人選方案;
(五)在一定範圍內充分醞釀;
(六)學校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
(七)辦理任職手續❤️。
第三十七條 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應當科學規範測試➕、測評,突出崗位特點👨🌾,突出實績競爭,註重能力素質和一貫表現🧑🏽💻,防止簡單以分數取人。
第九章 交流、回避
第三十八條 實行中層領導幹部交流輪崗製度。
(一)交流的對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過交流鍛煉提高領導能力的;在同一個領導崗位工作時間較長的;按照規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在同一崗位任職滿八年的💹,原則上要進行交流輪崗。
(三)統籌推進幹部交流工作。註重推進校機關部處、學院❗️、直屬單位之間,以及黨務與行政之間的幹部交流。
(四)幹部交流由黨委組織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組織實施,嚴格把握人選的資格條件。幹部個人不得自行聯系交流事宜,領導幹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選🤦🏿♀️🔉。同一幹部不宜頻繁交流。
第三十九條 實行中層領導幹部任職回避製度🧚🏽。幹部任職回避的親屬關系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有上列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一單位或部門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單位、部門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
第四十條 實行中層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回避製度🐽。校黨委常委會及黨委組織部門討論幹部任免🪂,涉及與會人員及其親屬的,必須回避🤱🏼。幹部考察組成員在幹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親屬的,必須回避❓。
第十章 免職🏊♂️、辭職、降職
第四十一條 中層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免去現職:
(一)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
(二)受到責任追究應當免職的;
(三)辭職或者調出的➖;
(四)非組織選派🚓,離職學習或出國出境連續半年以上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調動或者交流決定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去現職的。
要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認真落實好幹部標準,對政治上不守規矩、廉潔上不幹凈、工作上不作為不擔當或能力不夠🧚🏻♂️、作風上不實在的領導幹部⭕️,要堅決進行組織調整🚴🏻♀️🤸🏼♂️。
第四十二條 實行中層領導幹部辭職製度🧑🏼🦲。辭職包括自願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辭職應當符合有關規定,手續依照法律或者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第四十三條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因問責被免職的幹部🚔,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於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實行中層領導幹部降職製度。幹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因工作能力較弱🫴🏿、受到組織處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降職使用🫳。降職使用的幹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職務的標準執行🧝🏼♀️。
第四十五條 辭職🧏🏼、降職的幹部☄️,在新的崗位工作一年以上,實績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重新擔任或者提拔擔任領導職務✷。
第四十六條 中層領導幹部辭職、降職時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由黨委組織部門委托學校審計部門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十一章 紀律和監督
第四十七條 選拔任用中層領導幹部,必須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本細則的各項規定,並遵守下列紀律👃:
(一)不準超職數配備🏊🏿、超機構規格提拔領導幹部,或者違反規定擅自設置職務名稱、提高幹部職級待遇;
(二)不準采取不正當手段為其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
(三)不準違反規定程序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免幹部;
(四)不準私自泄露動議、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幹部等有關情況;
(五)不準在幹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六)不準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
(七)不準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幹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單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
(八)不準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5️⃣、調整幹部;
(九)不準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願,任人唯親,營私舞弊🧮;
(十)不準塗改幹部檔案,或者在幹部身份🦃🧶、年齡、工齡、黨齡、學歷、經歷等方面弄虛作假。
第四十八條 加強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全程監督,嚴肅查處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對違反本細則規定的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對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第四十九條 實行中層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製度🧖🏽。幹部選拔任用過程實行全程紀實,對動議提名🗑、考察考核、討論決定等關鍵環節做好詳細記錄🤌🏻。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十條 校紀檢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建立和完善黨委組織部門與校紀檢監察部門經常性溝通協調機製。黨員🖐、幹部、群眾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紀違規行為,有權向黨委組織部門、紀檢監察部門進行舉報💁🏻♂️👩🏽、申訴🌋,受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核實處理🩴。
第五十一條 校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年度工作時,應專題報告年度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𓀇,並在一定範圍內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民主評議🏌️♂️,對新提拔的中層幹部進行民主測評♾。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細則由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本細則未盡事宜🏃🏻♂️➡️,按照意昂2平台《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意昂2娱乐中層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實施細則》(華委字〔2012〕18號)同時廢止
(由華委字〔2015〕15號文頒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