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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昂2娱乐處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和學校控股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
    發布人🧑🏻‍🍳:網站管理員  發布時間0️⃣:2011-03-09   動態瀏覽次數:136

    第一章   

    第一條為健全和完善經濟責任審計製度,加強對處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和學校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以下簡稱領導幹部)的管理監督,推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中辦發[2010]32)、《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2004年教育部第17號令)、《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4號——高校內部審計》(中內協〔200919號文)和其它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幹部管理監督的有關規定,結合本校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處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包括校直屬🧎‍➡️、有經濟活動的部門、單位和群眾團體正職領導幹部或者主持工作的副職領導幹部🎅;上級領導幹部兼任部門、單位的正職領導幹部🛌🏼,且不實際履行經濟責任時👩🏿‍🎤,實際負責本部門、本單位常務工作的副職領導幹部。

    第三條學校控股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為學校全資和控股企業(以下簡稱學校控股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經濟責任🖌,是指領導幹部在任職期間因其所任職務🧛🏻‍♀️🥣,依法對其所在部門、單位的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履行的職責、義務。

    第五條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根據幹部管理監督的需要,可以在領導幹部任職期間進行任中經濟責任審計🤱🏽,也可以在領導幹部不再擔任所任職務時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第六條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依照幹部管理權限確定🧑‍🔧💡。

    根據幹部管理⛴、監督工作的需要和黨委、校部的意見🤸🏻‍♀️,由組織部、人事處、紀委、監察處向審計處書面提出對領導幹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委托建議,審計部門依法組織實施審計。

    審計處主要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由上一級審計機關組織實施🧏🏿。

    第七條審計處依法獨立實施經濟責任審計🏛,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幹涉🌃,不得打擊報復審計人員。

    第八條審計處和審計人員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九條學校應當保證審計處履行經濟責任審計職責所必需的機構、人員和經費。

    第二章  組織協調

    第十條學校應當加強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領導,建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製度🤤,聯席會議由紀委🧑🏿‍💼、組織🛍、審計、監察、人事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組成。

    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與審計處內設的經濟責任審計機構合署辦公,負責日常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為審計處分管經濟責任審計業務的副職領導或者同職級領導😱。

    第十一條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是研究製定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的政策和製度,監督檢查、交流通報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情況,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第十二條聯席會議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研究起草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的製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草案💡,總結推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經驗✂️,督促落實聯席會議決定的有關事項💇🏼。

    第十三條經濟責任審計應當有計劃地進行。組織部和聯席會議其他成員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經濟責任審計委托建議,經聯席會議辦公室研究後提出經濟責任審計計劃草案,由聯席會議審定後,報主管領導批準後納入年度審計工作計劃。

    幹部管理部門根據確定的審計工作計劃以書面式委托審計機構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第三章   審計內容

    第十四條經濟責任審計應當以促進領導幹部推動本部門🚴🌻、本單位科學發展為目標,以領導幹部守法🧝‍♂️、守紀、守規、盡責情況為重點🧏🫷🏿,以領導幹部任職期間本部門🦵🏻、本單位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為基礎,嚴格依法界定審計內容。

    第十五條 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應根據其所在部門、單位預算管理模式以及被審計領導幹部的崗位等情況確定🟢。

    第十六條 學校控股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是:本企業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有關內部控製製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𓀇;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經濟管理和監督職責情況。

    第十七條  學校中層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學校事業科學發展情況⛹🏿;遵守有關經濟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學校有關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情況🦸🏼‍♂️;製訂和執行重大經濟決策情況💆🏼;與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相關的管理、決策等活動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情況;遵守有關廉潔從政(從業)規定情況等。

    第十八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的主要領導幹部由上級領導幹部兼任,且實際履行經濟責任的,對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審計內容僅限於該領導幹部所兼任職務應當履行的經濟責任。

    第四章   審計實施

    第十九條 審計部門應當根據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組成審計組並實施審計。

    在以下特殊情況下⚃✩,可委托社會審計組織實施👨‍👩‍👧‍👦:

    (一)一次換屆中領導幹部崗位變動人數較多;

    (二)學校主要領導或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認為必須委托社會審計組織審計的其他經濟責任審計項目。

    學校應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的程序確定承擔上述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社會審計組織𓀋🏙。

    社會審計組織確定之後🟧,審計部門辦理上述各項審計業務的委托手續,並監督執行。

    委托社會審計的費用應納入學校財政專項經費預算。

    第二十條審計處應當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單位或者原任單位(以下簡稱所在單位)送達審計意昂2書👆🏼。遇有特殊情況,經學校批準👷‍♀️,審計處可以直接持審計意昂2書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第二十一條 審計組在實施具體審計工作前可召開進點會。審計進點會一般由經濟責任審計委托部門和計部門聯合召開,通報審計工作具體安排和要求。

    第二十二條審計部門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應當聽取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部門、單位有關領導同誌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審計部門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部門🧗🏼‍♀️、單位👇🏼,以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提供與被審計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資料。

    第二十四條 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部門、單位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並作出書面承諾🖕。

    第二十五條 審計處履行經濟責任審計職責時🦹🏿‍♂️,可以依法提請有關部門和單位予以協助🧕🏽,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審計處履行經濟責任審計職責時,需要對被審計的領導幹部所在部門、單位的下屬單位財務收支進行延伸審計的,可以直接進行審計。

    第五章   審計報告

    第二十六條 審計組實施審計後,應當將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書面征求被審計領導幹部的意見。根據工作需要可征求學校有關領導同誌,以及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的意見。

    第二十七條 審計處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出具審計處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應包含以下內容2️⃣:

    (一)實施該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的法律法規依據和委托、授權依據;

    (二)被審計領導幹部的職責範圍等基本情況,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部門、單位的經濟性質、管理體製🙇‍♀️、財政財務隸屬關系等;

    (三)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部門💆🏿‍♂️、單位財政財務狀況,各項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等📆;

    (四)審計發現的被審計領導幹部及所在部門、單位違反財經法規和領導幹部廉政規定的主要問題👐🏽;

    (五)對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部門、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等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的評價,以及被審計領導幹部對審計發現的違反財經法規和廉政規定的問題應當負有的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

    (六)對被審計領導幹部及所在部門🚸👂🏻、單位違反財經法規問題的定性,處理、處罰意見及依據,有關移送處理的建議;

    (七)需要反映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八條 審計處應當將經濟責任審計報告送達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單位。

    第二十九條 審計處應當將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提交委托審計的組織部,並附被審計領導幹部及所在部門、單位的意見;提交人事處存檔;抄送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必要時報送分管領導、校長和校黨委書記🧰。

    第三十條 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單位存在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和廉政規定行為,依法應當予以處理📨、處罰的,由審計處在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

    審計處在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的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問題,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需要依法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應移送紀委🫛🙍🏿、監察處處理👎🏽⌨️;觸犯刑律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應移送司法部門進行處理👡。

    第六章 審計結果運用

    第三十一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審計整改以及責任追究等結果運用製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製度🎅🏻。

    第三十二條  被審計領導幹部和被審計單位要對審計報告中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並將整改結果報送審計處🏌️‍♂️。審計處可對整改情況執行跟蹤審計。

    第三十三條審計處對被審計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存在問題所應當承擔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領導責任🙎🏿,應當區別不同情況作出界定。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所稱直接責任,是指領導幹部對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下列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

    (一)直接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規章製度的行為👩🏿‍🏫;

    (二)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規章製度的行為;

    (三)未經民主決策、相關會議討論而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後果的行為;

    (四)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數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於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後果的行為;

    (五)其他應當承擔直接責任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所稱主管責任🧚🏽‍♀️🪢,是指領導幹部對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下列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

    (一)除直接責任外,領導幹部對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行為🚶🏻‍♀️;

    (二)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並且在多數人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於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後果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所稱領導責任,是指除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外,領導幹部對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其他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學校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幹部管理監督的相關要求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將其作為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領導幹部的重要依據,並以適當方式將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反饋審計處。

    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應當歸入被審計領導幹部本人檔案👭🏻。 

    第七章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由學校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審計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原華委字(2001)11號、校通字(2001)第64號《意昂2娱乐處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和《意昂2娱乐校辦企業及學校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同時作廢。

     

     

     中共意昂2娱乐委員會

     華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

                                          (由華委字201043號文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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