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計署等四部門審議通過,《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監察部令第19號)自2010年2月15日起施行。2月11日,教育部辦公廳下發意昂2,轉發了該規定,並要求各司局🧑🏻💼、直屬事業單位以及部屬各高等學校認真遵照執行,進一步鞏固“小金庫”專項治理成果,健全治理“小金庫”工作長效機製。
該規定對何為“小金庫”作出了明確界定🙇🏽♂️: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
規定明確🍙: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內設機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有設立“小金庫”或者使用“小金庫”款項行為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5️⃣🧡。
此外,對在治理“小金庫”工作中有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的相關責任人員,該規定也明確了懲處辦法。